答:不可以。因為外國駐華使領館不掌握我國國內公證/書或其他文書出證機構的簽字或印章備案,難以核實文書真偽,所以要求文書必須先經認證處或外交部委托的地方外**,而后外國駐華使領館再確認認證處或地方外辦的印章、簽字屬實。
我國內地文書送國外使用,辦-理領事認證對文書有何要求?
答:根據司法部有關規定,涉外公證/書只能由涉外公證處出具,在證詞、格式、用紙等方面都有專門規定,而且必須有譯文。普通公證/書不能辦-理領事認證,不能送往國外使用。此外,對申請辦-理領事認證的涉外公證/書和商業文書,不同的文書使用國駐華使領館在審核時有不同的要求。外交部領事司會及時將所掌握的外國使領館的新要求通報有關文書出證主管機*關,提醒其在出具文書時考慮文書使用國的相關要求。因此,當事人在向有關機構申請出具文書時,應該明確告知文書擬送往使用的國家、使用目的及其他相關信息,以便相關機構準確出。
您的哪些文書需在外交部領事司辦-理領事認證?
送往國外使用的,在地方外**范圍之外的,涉外公證處、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及其有關分會、中國伊斯蘭協會出具的涉外公證/書、相關證明及單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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