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外的我國公民如何對國內發生的事實辦-理公證、認證手續?
答:公證所涉及的事實發生在我國國內的,原則上應向我國涉外公證處申**/書。如當事人無法親自回國辦-理,可委托國內親友或律師申請公證,并辦-理認證處或外交部委托的地方外辦的領事認證和文書使用國駐華使領館的認證。
大使館和領事館所認證出的文件在該國家一樣承認,所以出口的商業文件,駐北京大使館、上海領事館、香港領事館都可以一樣做認證的,不同的是北京是大使館,其它地方的是領事館拉,有些國家在北京只有大使館,在其它地方沒有領事館的,由于北京大使館的**,所以出口企業商業文件很多都是在北京加簽的。
所以,大家常見的詞:使館認證、領事認證、使館加簽,大家可以簡單的理解為同一表面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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