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事蓋章是指一國外交、領事機構及其授權機構在公證文書或其他證明文書上,確認公證機構、相應機*關或者蓋章機構的**一個簽字或者印章屬實的活動。由于領事蓋章的特殊作用,可以形象地將其比喻為發給涉外文書的“簽證”。
提交需蓋章的各類單證一律用打字機繕制,手寫無效。并要求做到清潔、完整、有效、凡修改處要蓋申請單位校對章(每份單證使用校正章不得超過三處),提交時應注明各單證需蓋章的份數。
蓋章文件需要加手簽的,應提供有效依據(如L/C等)。
所有單證蓋章須在貿促會留底一份,留底的可以是影印件。
通常蓋章的資料有:產地證、 商業INV、裝箱單、合同、報關單、營業執照、提單、等各類商業文件送各國領事館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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