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館簽章的歷史沿革:領館簽章制度是隨著國際商業往來的發展而逐步建立起來的,具有悠久的歷史,在對外交往和文書流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50年代初,阿拉伯國家聯盟決定對以色列進行經濟制裁,并同時抵制與以色列有經貿業務往來的外國企業。為此,阿拉伯國家對向其出口的貨物所涉及的單據,要求有阿拉伯國家駐該國的使(領)館予以領館簽章,主要是證明出口商品與以色列無關。從此,領館簽章業務得以在我國開展。隨著我國對外貿易的發展,一些南美國家和部分歐洲國家對我國向其出口貿易也相繼實施了領館簽章制度。目前,世界上還有個別國家還未與我國建立大使級外交關系,但是民間的商業往來仍很頻繁。隨著中國對外交往的不斷擴大和中國國際地位的提升,一些國家還單方面免除了中國境內文件送往該國使用的領館簽章,這些國家有美國、日本、法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 在國際貿易中,對出口商的商業單據和文件以及其他機構的涉外文件由外交部、領館機構加以簽章這已成為一種比較普遍的做法。同時,領館簽章不僅僅是一種國際慣例,而且在不少國家中是以法律的形式來加以規定的。更為重要的是領館職能的一個體現,它不僅涉及到貿易問題,還涉及到國與國之間的關系。
領館簽章的概念
領館簽章(LEGALIZATION BY EMBASSY OR CONSULATE),又稱“領館簽章”。從廣義上來說,領館簽章是指由外交、領館機構證明申請人所提交的文件上**一個簽字或印章屬實,從而使該文件具有境處使用的法律效力。
在我國出口貿易中,許多國家和地區對我國的出口企業所提供的涉外商業單據和文件,要求經該外國駐華領館簽章,方可在進口時辦-理通關結匯手續。
1.國內領館簽章中的“單簽章”
所謂國內領館簽章中的“單簽章”,是指我國內出具的涉外公證/書或商業文書擬送往國外使用前,辦-理好我國外交部認證司或其授權的地方外辦的領館簽章后,文書使用國告知,無需辦-理該國駐華領館的領館簽章,文書使用國即可接受該文書。這通常被叫做“單簽章”。
2.國內領館簽章中的“雙簽章”
所謂“雙簽章”,是指我國涉外公證或商業文書在送國外使用前,辦好我國外交部認證司或其授權的地方外辦的領館簽章后,還需按文書使用國要求辦-理該國駐華領館的領館簽章,方可被文書使用國接受。這通常被叫做“雙簽章”。
3.如何知道要辦-理單簽章還是雙簽章
一般情況下,應按照有關駐華領館和文書使用國的要求辦-理單簽章或雙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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