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公證法》的有關規定,涉外公證/書只能由涉外公證處出具。在證詞、格式及用紙等方面都有專門規定,而且必須有相關外文譯文。普通公證/書不能申辦大使館加簽,也不能送往國外使用。
涉外公證/書必須辦-理大使館加簽嗎?
一般情況下,我國內出具的涉外公證/書在送往國外使用前,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大使館加簽。
目前,加拿大、日本等少數國家對我國文書免除大使館加簽。美國、法國等國免除我國部分種類文書的大使館加簽。但如上述國家的有關主管機*關仍堅持要求文書辦-理大使館加簽的,則應按其要求辦-理大使館加簽。
目前,在我國辦-理涉外文件的大使館加簽還需要先到外交部或其授權機構辦-理加簽,確認我國公證機*關或某些特定機*關的簽章屬實,然后送到大使館辦-理大使館加簽。由于出口企業的大使館不在同一地區,不同國家的大使館又有不同的要求。給我國出口企業辦-理大使館加簽帶來諸多不便。為了給出口企業提供便利,早在08年代初就開展了代理大使館加簽業務,并在長期的工作實踐中積累了豐富的經驗,素以出簽快速、質高方便的工作風格為出口企業提供了良好的服務,贏得廣大出口企業的和歡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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