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與所生產的獸藥相適應的助理工程師、助理獸醫師以上技術職務的技術人員及技術工人;
②具有與所生產的獸藥相適應的廠房、設施和衛生環境;
③具有符合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標準的設施及條件;
④具有質量檢驗機構和專職檢驗人員及必要的儀器設備;
⑤非6專門生產獸藥的企業兼產獸藥者,必須有單獨的獸藥生產區。